中秋节即将来临,在此期间我市群众有燃放“孔明灯”的习惯,为消除“孔明灯”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,维护社会治安秩序,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确保全市人民过一个安全、祥和的中秋节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和《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现就禁止燃放“孔明灯”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范围内燃放“孔明灯”。对违规燃放“孔明灯”,又拒不服从管理、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,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;造成火灾事故的,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二、各镇(乡)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,齐抓共管,切实做好禁止生产、销售、燃放“孔明灯”的各项工作,确保不因燃放“孔明灯”引发安全事故。
三、各镇(乡)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禁放“孔明灯”的宣传教育工作,提高人民群众对燃放“孔明灯”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,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生产、不销售、不购买、不燃放“孔明灯”。
四、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安全,发现违规生产、销售、燃放“孔明灯”的行为,要积极予以劝阻和制止,并向有关单位举报。
五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举报电话:110; 12315;6625416
连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
2018年9月21日